Ø 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,传输介质各组成部分的等级应保持一致,并应采用冗余配置。
Ø 当主机房内的机柜或机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域划分时,宜在主配线架和机柜之间配置配线列头柜。
Ø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,按国家标准要求执行。
Ø 机房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,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,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的前途下,确定接口配线设备的端口数量和缆线的敷设路由。
Ø 缆线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时,线槽或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,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建筑装饰、电气、空调、消防等专业协调一致。
Ø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,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》GB50311的规定。